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

来源:江西农业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及时掌握生猪收购贩运情况,切实规范生猪收购贩运行为,加强生猪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衔接,降低非洲猪瘟疫情传播风险,强化生猪收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及时掌握生猪收购贩运情况,切实规范生猪收购贩运行为,加强生猪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衔接,降低非洲猪瘟疫情传播风险,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0〕3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基础信息管理。 各地要完善产地检疫信息管理,自7月1日起,指导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要通过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核对从事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信息登记情况,指导其做好基础信息登记。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将与中央系统对接,实现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和"牧运通"之间的数据联通。

二、压实生猪收购贩运环节防疫主体责任。 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压实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督促及时在"牧运通"登记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全面;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建立健全贩运、收购台账,核对收购的生猪是否佩戴合法耳标、是否使用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督促承运人凭检疫证明运输生猪,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官方兽医在接到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后,应该严格查验其信息登记情况、养殖场(户)委托书及申报材料,未取得养殖场(户)检疫申报委托书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三、加强生猪收购贩运风险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切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12号)要求,加强生猪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强化生猪收购贩运活动风险管理,及时将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贩运生猪情况录入"牧运通"系统。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过一次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申报检疫时,涉及的生猪应附具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比例不得低于该批次生猪数量的30%;出现过两次及以上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暂停受理与其相关的检疫申报。 要结合全省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加大对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完善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各地要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关于启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通知》(赣农牧函〔2019〕46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18〕12号)等要求,督促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在"牧运通"进行车辆信息填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系统中申报备案的车辆及时进行审核,按时完成备案系统车辆备案,不能因未及时网上备案而影响正常检疫工作。要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建立生猪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运猪车辆取消备案,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联系人:厅畜牧兽医局郑艳红,。

2020年7月3日

(责任编辑:DF118)

您可能感兴趣

没有更多推荐

请下载东方财富产品,查看实时行情和更多数据

文章来源:《江西农业》 网址: http://www.jxnyzz.cn/zonghexinwen/2020/0709/345.html



上一篇:江西宜丰县农业农村局顺利完成农药 、肥料“双
下一篇:志愿填报高考录取——江西农业大学含19届录取

江西农业投稿 | 江西农业编辑部| 江西农业版面费 | 江西农业论文发表 | 江西农业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江西农业》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